作者:王辉,张德久,葛楠
第一作者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院
摘自《煤气与热力》2023年8月刊
王辉,张德久,葛楠.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分析[J]. 煤气与热力,2023,43(8):B27-B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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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管道
1 概述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全国城镇燃气使用规模增长迅猛,根据《2021年中国城市建设状况公报》,截至2021年底,全国城市燃气普及率98.04%,其中管道燃气普及率79.84%;全国城市人工煤气供气总量18.7×108 m3,天然气供气总量1 721.1×108 m3,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860.7×104 t;全国城市人工煤气管道长度0.92×104 km,天然气管道长度92.91×104 km,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0.29×104 km。随着管道燃气普及率不断提高,燃气管道长度快速增长,但部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问题突出,特别是近年来燃气事故频繁发生,使得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及人民的关注和重视。
2 政策分析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国办发〔2022〕22号)(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使用年限较长、材质落后、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涵盖了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厂站和设施、用户设施。《实施方案》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和上层设计,目的在于争取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更新改造任务,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四省(青海、四川、云南、甘肃)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及阿克苏地区)原则上按不高于80%控制,西藏可达100%,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提供了资金支持。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336号)(简称《工作要求》)明确了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方案编制、资金使用、审批、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为扎实推进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实施方案》《暂行办法》《工作要求》及各地区陆续发布的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均为有力的政策支持。但现实情况极为复杂,加之改造对象大多年代久远、资料缺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各地区应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力争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3 存在问题
①城镇燃气行业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在天然气行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仅规定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其余燃气方面内容并未涉及;而在城镇燃气行业效力最高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属于法规范畴。截至2021年底,城市燃气管道总长度已超过排水管道,位居第二,承担着城市的能源输送,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命线,但由于目前城镇燃气管道及地下管线的相关法律缺失,导致现阶段地下管线的管理混乱无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因此,建议加快推进城镇燃气领域法治建设,推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完善城市燃气管道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细则,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②标准规范更新迭代滞后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情况复杂,理应推广和应用新的技术、新的设备、新的工艺,从本质上提高厂站、管道及相关设施的安全性,并实现智能化、信息化。而目前城镇燃气行业的强制规范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以下简称GB 55009)、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GB 50028)、运维标准CJJ 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均没有关于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表述。因此,现阶段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建议尽快修订城市燃气设施相关的设计、管理和维抢修标准,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灾害应急管理与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标准规范,通过建立和完善GB 55009等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形成完整的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技术标准保障体系。
③老化评估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结果是确定分年度改造计划及改造项目清单的重要依据,对顺利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建办城函〔2022〕225号),评估范围包括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厂站和设施,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评估单位可分为燃气经营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包括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和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开展如此大规模的评估,必然会存在人力资源、检测设备等投入不足的状况,而且第三方机构也有自己的日常业务,所以评估工作大多落在了燃气经营单位,而燃气经营单位又无评估方面的人力和技术储备,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障。因此,建议各地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制定细则,合理合规开展燃气厂站、管道及相关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并按照评估结果合理安排改造计划。
④地下管线错综复杂,更新改造管位紧张
为了保障城镇燃气管道安全,GB 55009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管道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使得本来就极为紧张的地下管位选择难上加难。因此,建议推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他需要改造的地下管道分片区统筹规划、合并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合理分配管位,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多次扰民等不利影响。
⑤居民用户设施改造责任不明
一般按照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设置位置的不同,区分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责任分界点和相应的责任。若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则以燃气计量表为分界,表前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表后由用户负责;若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外的公共部位,则以燃气管道进户墙为分界,进户墙内侧以外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进户墙内侧以内由用户负责。因此,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更换、加装安全装置等理应由用户自理,但用户基本上都不懂如何维护,更不会评估,且《暂行办法》支持的补助范围也包含了该部分,因此用户设施的改造评估和补助申请该由谁来负责仍需进一步明确。建议各地加快制定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
⑥燃气规划不完善,建设审批期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当燃气厂站及管道安全间距不足或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亟需更新改造,而燃气发展规划又无该部分内容时,选址选线则无据可依,修编规划时间长且非易事,导致改造项目立项等建设审批期随之加长,甚至出现未批先建等不合法情况。因此,建议简化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的审批环节和事项,开设绿色通道,组织联合审查,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
⑦工程情况复杂,现场变化多端
现阶段部分城市已经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但是工程普遍存在改造期长、居民投诉多、施工协调困难等情况。一方面是地下情况复杂、资料缺失、管位紧张甚至存在占压等情况;另一方面是与各方施工协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与居民协调进户时间、与物业协调施工配合等。因此,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需改造单位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和合理的施工方案,协调好各单位以保障改造进度,把控好改造时间,减少对各相关方的影响。
综上,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并非易事,要在实施方案上层设计和整体部署下,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责任分工,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积极推动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4 相关建议
①加快推进城镇燃气领域法治建设,推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②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应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并尽快修订城市燃气设施相关的设计、管理和维抢修标准,形成完整的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技术标准保障体系。
③精简审批环节,开设绿色通道,完善快速审批机制。
④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统筹改造,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合理分配管位,避免重复开挖、多次扰民等不利影响。
⑤科学合理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注重规划的前瞻性、统筹协调性和实施严肃性,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纳入规划编制范畴。
(本文责任编辑:林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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